第四:无故杀人;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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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:无故杀人;

故意杀人是伊斯兰教禁止的大罪。在现世中安拉为它规定了最痛苦的刑法—一命抵一命—除非是死者的家属原谅凶手。清高的安拉说:“因此,我对以色列的后裔以此为定制:除因复仇或平乱外,凡枉杀一人的,如杀众人;凡救活一人的,如救活众人。我的众使者。确已昭示他们许多迹象。此后,他们中许多人,在地方上确是过分的。”(筵席章32节)安拉说:“谁故意杀害一个信士,谁要受火狱的报酬,而永居其中,且受安拉的谴怒和弃绝,安拉已为他预备重大的刑罚。。”(妇女章93节)

 

 

第五:侵犯他人财产;

包括偷盗、强抢、贿赂、诈骗、投机倒把。清高的安拉说:“偷盗的男女,你们当割去他们俩的手,以报他们俩的罪行,以示安拉的惩戒。安拉是万能的,是至睿的。”(筵席章38节)安拉说:“
[188] 你们不要借诈术而侵蚀别人的财产,不要以别人的财产贿赂官吏,以便你们明知故犯地借罪行而侵蚀别人的一部分财产。”(黄牛章188节)安拉说:“侵吞孤儿的财产的人,只是把火吞在自己的肚腹里,他们将入在烈火之中。”(妇女章10节)

伊斯兰坚决反对侵犯他人财产,对侵犯者制定了严酷的刑罚,警告这类人和破坏社会治安的违法分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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